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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工作规范,二手车业务操作规程

tamoadmin 2024-06-13 人已围观

简介1.二手车鉴定的流程有哪些,是什么?2.二手车转籍电子档案转移流程3.买二手车分期付款的流程和费用4.二手车过户流程5.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6.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20二手车转让,顾名思义,就是改变车辆所有人的姓名。是二手车买卖过程中不可省略的重要程序,车辆不经过门口会给买卖双方带来不便。今天给大家带来二手车过户的具体流程。买方(新业主)准备的材料:1.新业主身份证一正三副本/代理人身份证一正一副

1.二手车鉴定的流程有哪些,是什么?

2.二手车转籍电子档案转移流程

3.买二手车分期付款的流程和费用

4.二手车过户流程

5.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6.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20

二手车交易工作规范,二手车业务操作规程

二手车转让,顾名思义,就是改变车辆所有人的姓名。是二手车买卖过程中不可省略的重要程序,车辆不经过门口会给买卖双方带来不便。今天给大家带来二手车过户的具体流程。

买方(新业主)准备的材料:

1.新业主身份证一正三副本/代理人身份证一正一副本。

2.机动车登记、转移、注销登记表/转入申请表

3.北京个人乘用车配置指标1个,至少需要提前24小时更新打印(北京地区)

4.买方为单位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公章。

5.如果是外地户口,需要当地证照的有效居住证或暂住证。

卖方(原业主)准备的材料:

1.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驾驶手册的一份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大绿)一份,复印件一份。

4.购车发票原件或最后一张二手车转让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购车发票原件或最后一张二手车转让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购置税完税证明

6.卖方为单位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公章。

其他材料

1.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

去转账大厅领取时,双方需要酌情填写姓名、****、交易金额等信息。

北京市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

2.机动车检验记录表

3.查询违规情况。

过户前一定要检查车辆是否违规。就像年检一样,如果有违规,就不能办理相关业务。

二手车转让流程

1.来到过户大厅后,出示相关材料,领取一份《XX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双方分别填写信息。填好之后,带上以上所有资料,就可以进行“转账受理”了。

2.将车直接开到过户查验处,工作人员会对车进行检查、标记、拆除、拍照,并支付35元的标记费。拿到车辆照片,贴在检查记录上。之后,你可以把车停在停车场,在换乘大厅办理手续。

3.取号机取号后,凭相关材料排队缴纳转让费。二手车过户由排量和车龄决定,费用从180元到980元不等。其中,1.0L以下排量约200元,1.0L-1.9L约400元,2.0L-2.9L约600元,3.0L及以上约800元。车越老,转让费越便宜。此外,不同的交易市场在转让费上也略有不同。

4.过户受理:所需材料包括机动车登记、过户注销登记表/过户申请表、检验记录表、登记证原件、行驶证原件、车主身份证原件、车牌号原件、车辆照片、交易市场过户发票。

5.车主应将相关档案带回想入户的当地车管所,全额上缴,办理车辆登记手续。

百万购车补贴

二手车鉴定的流程有哪些,是什么?

二手车贷款流程如下:

1、提出贷款申请

当消费者确定购买车辆后,首先需要到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向网点推荐的特约经销商咨询购买车型、购车总金额,填写申请贷款买车的资料并交给经销商做初审,包括汽车消费贷款申请表等银行贷款资料和借款合同等。

2、交首付款并签定购车合同

银行在贷款申请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符合贷款条件的购车借款人签订《二手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借款人在付首付后与经销商签订买车合同,并由保险公司办理相应车险。

3、银行审核后发放贷款

特约经销商在收到贷款通知书15日内,将客户购车发票、缴费单据及行驶证(复印件)等移交银行。银行在客户办理财产保险手续结束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4、经销商交付车辆

银行放款给汽车经销商后,经销商会办理车辆入户手续、上牌及车辆保险等中间手续,并按约定时间将车辆交付给购车人。

扩展资料:

办理二手车过户的条件:?

有合法来源和手续、无遗留银行质押和法院封存记录、无遗留交通违章和未处理事故记录、无遗留欠费记录、所有证件齐备。?

二手车过户所需的资料、证件 :?

新车主身份证、车辆行驶证正 / 副本、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查验验车单、发票。以上均需提供原件。 具体所需材料以车管所要求为主。

百度百科:二手车贷款

二手车转籍电子档案转移流程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受理鉴定评估业务应该了解委托方目标车辆的基本情况,确定鉴定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期望完成时间等。

1、受理鉴定评估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受理鉴定评估业务应该了解委托方目标车辆的基本情况,确定鉴定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期望完成时间等。

2、查验可交易车辆

通过核对实际车辆本身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等法定证明、凭借以及有关信息,判断车辆是否属于8种可交易的车辆,根据检查结果确定该车是否可进行交易。

3、签订委托书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受理鉴定评估业务时,应与委托方按照本标准所提供的格式要求签署二手车鉴定评估委托书。

4、登记基本信息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受理鉴定评估业务后,应登记车辆类别、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初次登记日期、表征行驶里程、车辆使用性质、明确营运与非营运车辆等基本信息。

5、判别事故车

通过对前纵梁、立柱以及前后减震器部位等车体骨架的检查,判别车辆是否存在大事故或存在修复痕迹,以消除消费者最担心的事故车充当非事故车的疑虑。如确定为事故车,则要特别标注说明,并征求车主意见,是否继续鉴定评估(特殊情况除外)。

6、鉴定技术状况

由二手车鉴定评估师按照车身、发动机舱、驾驶舱、启动、路试、底盘以及功能性零部件列表的顺序逐项检查鉴定。如果有不合格的项目,还要对其进行缺陷描述,根据检查结果确定车辆技术状况的分值,并确定车辆的技术等级。

7、评估车辆价值

二手车交易一般选用现行市价法,其运用方法:评估价值为相同车型、配置和相同技术状况鉴定检测分值的车辆当月内的交易价格;如无相应参照,可从本区域或从相邻区域、当月交易记录中调取相同车型、相同或相近分值的'成交价格,并加以修正。当无任何参照体时,使用重置成本法计算车辆价值。其评估方法是按照相同车型市场现行价格重新购置一个全新状态的评估对象,用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评估对象的实体性、功能性和经济性陈旧贬值后的差额,以其作为评估对象现实价值。即:车辆评估价值=更新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

8、撰写并出具鉴定评估报告

本标准提供了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示范文本,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在完成鉴定评估作业时,应撰写并向委托方提交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

9、归档工作底稿

完成车辆鉴定评估作业后,应将《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及其附件与工作底稿以及相关的照片单独汇编成册,建议每一辆被鉴定评估的二手车都要建立相应的文字和电子档案,存档备查。

希望能帮到你!

买二手车分期付款的流程和费用

现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之一申请跨辖区转移登记:

1、对二手车在转入地交易的,可以通过公安交通管理互联网服务平台“交管12123”手机APP提出申请,也可以直接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业务窗口提出申请。

2、对二手车在转出地交易的,可以向转出地车辆管理所业务窗口提出申请。

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确认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对二手车在转入地交易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通过公安交通管理互联网服务平台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车辆跨辖区转移登记。申请前,应当认真阅读“业务须知”,确认机动车是否符合转入地相关规定,按照提示录入申请信息。

二手车过户程序:

1、前往车管所,或车管所驻二手车交易市场处办理上牌流程。

2、工作人员会对车辆进行检查、拓号、拆牌和照相,需缴纳拓号费。领取车辆照片,贴于检查记录表上。

3、查验违章,通过后,持相关的证件和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表/转入申请表与过户票到相关的窗口办理,交付原来的车辆手续和车辆号牌、选号、出新的行驶本、税务登记证、新号牌。

法律依据: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第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二手车过户流程

买二手车分期付款的流程:

1.分期买车先要填写申请表,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书无论是对于消费者还是银行、二手车商来说都至关重要。年龄、偿还能力都会是贷款成功与否的重要影响因素。

2.偿还证明:分期付款买车必须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需要提供自己三到六个月的流水账单。

3.申请分期购车一定要提前准备好各项资料,包括个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个人收入证明),以及各项资料的复印证件。

4.合同签定: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和保险等手续。签订车辆贷款抵押合同,银行一份,购车人一份;还要签汽车销售合同,汽车销售公司一份,购车人一份,银行留存一份。

5.发放贷款:银行发放贷款,由银行直接转到汽车经销商的账户中。

6.提车流程:购车人将首付款交给汽车服务商后,并凭存折和银行开具的提车单办理提车手续、上牌。之后,将车辆产证,发票,保险单,行驶证,身份证,户口薄上交银行,经过抵押后,银行会把行驶证、身份证户口薄归还。

大家都知道分期付款肯定比全款多支出一些费用,如贷款利息、贷款服务费等等,以一辆标价99,000元的二手速腾为例,分期3年,首付29,700元,月供2,750元,那么三年下来要还99,000元,在此基础上加上首付的钱就是128,700元,加上贷款手续费总共是130,000元。

三年分期下来比全款多支出31,000元,当然这还没有算上保险以及商家的一些捆绑售价;有的人会觉得,平摊下来一年也就多支出一万,但对于不同的人来说,分期购买二手车未必是一件好事,并且还会失去二手车的原始价值。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私人交易二手车过户情况如下:

1、签订旧机动车买卖合同。

2、查询违章,如有违章或是验车超期都不能过户。

3、前往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任何可开具发票的地方,开具过户票。

二手车过户程序:

1.前往车管所,或车管所驻二手车交易市场处办理上牌流程。

2.工作人员会对车辆进行检查、拓号、拆牌和照相,需缴纳拓号费。领取车辆照片,贴于检查记录表上。

3.查验违章,通过后,持相关的证件和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表/转入申请表与过户票到相关的窗口办理,交付原来的车辆手续和车辆号牌、选号、出新的行驶本、税务登记证、新号牌。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20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l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 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第十六条 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车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十八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第十九条 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双方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二)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

(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签订合同;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 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养路费缴付凭证;

(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七)车辆保险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 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 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第十三条 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车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十五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第十六条 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

第十八条 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双方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二)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

(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签订合同;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九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养路费缴付凭证;

(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七)车辆保险单。

第二十条 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不具有第十九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

(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车辆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

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第二十五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

第二十七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

第二十八条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二手车流通信息。

第三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建字[2004]第70号)、《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1281号)、《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第33号)及据此发布的各类文件同时废止。

文章标签: # 二手车 # 车辆 # 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