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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直辖二手车,湖北直辖二手车市场排名

tamoadmin 2024-07-21 人已围观

简介1.二手车交易监管的途径有2.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20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用二手车增值税税率4.二手车交易市场需要什么条件5.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受疫情影响,我国1-2月总体商品零售低迷,汽车消费亦是如此。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1-2月份,我国汽车消费同比下降了37%。即便是已经全面复工复产,可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要想彻底回归以往,尚需要一段不短的时日。当下,稳定和扩大汽车、农产品等传统消费

1.二手车交易监管的途径有

2.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20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用二手车增值税税率

4.二手车交易市场需要什么条件

5.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湖北直辖二手车,湖北直辖二手车市场排名

受疫情影响,我国1-2月总体商品零售低迷,汽车消费亦是如此。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1-2月份,我国汽车消费同比下降了37%。即便是已经全面复工复产,可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要想彻底回归以往,尚需要一段不短的时日。

当下,稳定和扩大汽车、农产品等传统消费成为了当务之急。而作为实物消费中最具代表性的汽车消费,更加受到关注和重视。尤其是当2月10日复工首日多家汽车4S店出现零成交现象,以及直至复工月余,仍存在到店客流稀少,消费者购车信心低迷的状态之下,盼出手救市,提振汽车消费的声音已愈发密集。

事实上,自国家***2月16日发表重要讲话后,中央各部委曾先后多次发文表态支持鼓励带动汽车消费,提振汽车消费士气。

多部委五次发文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

据不完全统计,商务部、工信部、发改委等多部门已经先后五次或表态、或发文支持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其中也不乏具体的指导意见已经出炉。

2月20日

商务部举行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期间,商务部市场运行司主持工作的副司长王斌介绍,商务部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积极稳定汽车等传统大宗消费”的重要决策部署以及《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精神,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出台进一步稳定汽车消费的政策措施,减轻疫情对汽车消费的影响。

同时,鼓励各地根据形势变化,因地制宜出台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增加传统汽车限购指标和开展汽车以旧换新等举措,促进汽车消费。

2月25日

工信部印发指导意见

工信部在其印发的《关于有序推动工业通信业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中也提出,“要积极稳定汽车等传统大宗消费,鼓励汽车限购地区适当增加汽车号牌配额,带动汽车及相关产品消费”。

在该《指导意见》的第六条,分别明确了要积极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复工复产,优先支持汽车等产业链长、带动能力强的产业。

第八条则明确了要大力促进市场消费的提质扩容,特别指出需要积极稳定汽车等传统大宗消费,鼓励汽车限购地区适当增加汽车号牌配额,带动汽车及相关产品消费。

3月13日

23部门联合发布实施意见

在发改委、中宣部、教育部、工信部等23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意见》中,提出要大力优化国内市场供给、重点推进文旅休闲消费提质升级。

其中,在“鼓励使用绿色智能产品”一项中,明确提出了要促进汽车限购向引导使用政策转变,鼓励汽车限购地区适当增加汽车号牌限额。并指出各部门要切实按职责分工负责。

3月18日

工信部推四项便企举措

工信部针对企业的产品申报、参数变更、办理周期和整改期限推出了四项便企服务举措。

同时指出,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针对疫情防控期间汽车企业遇到的堵点难点问题,精准施策,以高效有序的政务服务助力汽车企业复工复产。

3月20日

各部委办公厅发布支持企业复工营业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复工营业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部门,按照院应对肺炎联防联控机制提出的疫情防控要分区分级、精准施策原则,以省域为单位,推动经济社会秩序恢复。

针对汽车行业,《通知》第六项“扩大传统消费”的第二条“稳定实物消费”指出:稳住汽车消费,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出台新车购置补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取消皮卡进城限制、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等措施,组织开展汽车促销活动,实施汽车限购措施地区的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优化汽车限购措施,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

查漏补缺,被“遗忘”的二手车终被提及

或由于部门职能的关系,在前四次的发文支持汽车消费提质扩容的内容上,我们不难看出基本以宏观的政策导向和指导意见为主,涉及较多的则是鼓励汽车限购地区适当增加汽车号牌限额。

而在最近的一次各部委办公厅所发布的《关于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复工营业的通知》中,则相对更加具体和明细。不仅包括了新车购置补贴、置换补贴等,同时还提及了之前一直被“遗忘”的皮卡解禁和促进二手车交易问题。

事实上,相比新车销售的低迷,由于疫情的关系国内二手车市受到的影响更大,降幅更加明显。

据乘联会2月国内乘用车新车销量数据显示,今年2月全国乘用车市场零售25.2万台,同比下降78.5%。

而2月份国内二手车的降幅已经超过了九成。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统计数据得知,今年2月,全国二手车市场交易量仅为7.11万辆,交易量环比下降92.78%,月度同比下降91.19%。

之前马拉车市曾撰写过《一旦汽车救市政策落实,买新车还是二手车又面临新的抉择?!》一文,就已经表示了对于国内二手车市现状的担忧。

由于鼓励新车消费被相关部门视为重中之重,推出各项购车利好已几可预见。与此同时,包括减免购置税等新政已是大势所趋,随之对二手车产生的影响不可谓不大,毕竟这项新政将极大地“降低”二手车较之新车最大的竞争力。

而此次各部委办公厅所发布的通知,对于我国的二手车市场而言,无疑于久旱逢甘霖,迎来了首个利好消息。

同时,这也给广大的二手车经营者和企业带去了不小的信心,部门其实并没有将我国二手车交易遗忘,而是有着全面的布局和考量。

我国二手车市场潜力和发展空间巨大

事实上,如果没有这场疫情我国的二手车市将会迎来一个新的高度。因为从去年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二手车在我国正迎来了属于它的春天。

在过去的2019年,国内新车产销双双下滑,新车车市不断下行。但与此同时,我国的二手车市场取得了逆势增长的好成绩。

2019年1-12月全国累计完成交易二手车1492.28万辆,累计同比增长7.96%,交易金额为9356.86亿元,累计同比增长8.76%。

同时按照新车销量与二手车交易量的比例折算,已经趋近于0.6:1,达到了历年的较高水平。而按照欧美等发达国家二手车交易量普遍是新车销量的2倍之模板可预见,我国的二手车市还有着巨大的市场空间和发展前景。

而从最近几年的情况来看,国内二手车交易量的上升速度都保持在10%以上,交易额已经接近了万亿的等级。

一个行业发展空间巨大,同时上升速度还如此之快的行业理应不会被相关部门所“遗忘”。而此次国内二手车迎来政策利好,虽然相比新车晚上了那么一些,那终究还是来了。

二手车市发展最需要哪些利好来推进?

资料显示,今年佛山、广州、珠海等地已经明确提出对购买新车(国六)的消费者进行相应现金补贴。其中,佛山补贴2000-5000元,广州补贴3000元,珠海地区补贴额度尚未确定。

而二手车的现金补贴可能并不现实,真正要做到促进二手车交易,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入手。解决了根本问题,那么我国的二手车市必将迎来更大的爆发。

第一,信息缺乏权威认证,定价需要市场监管。

信息不对称是目前我国二手车市场存在的最大问题之一。我国二手车市场的鉴定评估没有形成一个科学统一的标准,车辆的背景如实际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事故记录信息等缺乏公开透明的环境。

而在定价方面,需要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当出现二手车购车纠纷等问题时,能够让消费者有着清晰直接的维权渠道和方式。

第二,税收压力较大,相关金融产品发展缓慢。

目前,二手车经营企业销售旧机动车的应纳税额的计税基础为销售额,由于车商利润来源于进销差价,行业一直呼吁二手车按差价进行征税。这样也能切实减轻正规二手车商的经营压力。

而对消费者而言,运用金融产品消费新车早已见怪不怪,但二手车的相关金融产品发展却显得相对滞后很多。这也抑制了部分有着购车需求,同时又有资金压力的消费者产生更大的购车兴趣。

第三,二手车交易程序待简化,相关制度待革新。

现阶段,二手车交易的流程和程序还有待进一步简化和完善。包括整合二手车交易、纳税、保险和登记等流程的需求,一直都是二手车商们所向往的,他们都期待有着更为简易便捷的手续。

对于消费者而言,二手车的年检制度等问题实则是较大的困扰之一。每年一次的年检注定会为消费者带去额外的时间、费用等成本。

此次部门既然释放出了要促进二手车交易的信号,那么不如沉下心来切实解决一下消费者和二手车经营者面临的切实问题。

结语

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作为目前的各方诉求,正在制定和实施的过程当中。新车消费也好,二手车交易也罢,都是需要相关部门拿出切实的政策和具体的明细才有可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如果仅仅浮于表面,不解决实质问题,那么想法很难实际推行下去。

不过话说回来,此次二手车的利好政策也说明了一个问题,相关部门在权衡之后终于算是没有把二手车交易给忘掉。而后续的一系列具体举措,也能够让人产生较大的期待。疫情终将过去,而国内车市包括新车、二手车也都将迎来全面复苏的那一天!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二手车交易监管的途径有

机动车过户是否需要提档,取决于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是否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如果在,就不需要提档,如果不在,那就要提档。因此,在本市内过户的,如果本市车管所统一办理车辆的注册、变更、过户等登记事宜,那么,现机动车所有人就在车管所管辖区域内,办理过户的不需要提档,如果本市是由各区县分别办理机动车的注册、变更、过户等登记的,那么因跨区县办理过户登记的,就需要提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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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20

工商局部门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加强信息公式等途径。

1、工商局部门管理: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2、规范交易行为: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相关义务,确保二手车交易的规范化和合法化。

3、加强信息公示: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公示机制,及时将二手车交易信息向社会公示,以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用二手车增值税税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 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 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 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第十三条 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车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十五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第十六条 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

第十八条 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双方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明;

(二)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

(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签订合同;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九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养路费缴付凭证;

(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七)车辆保险单。

第二十条 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不具有第十九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

(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车辆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

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

第二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第二十五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

第二十七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

第二十八条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院商务主管部门。院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二手车流通信息。

第三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建字[2004]第70号)、《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1281号)、《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第33号)及据此发布的各类文件同时废止。

二手车交易市场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主观:

根据最新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 缴纳增值税 的标准发生了变动:工业企业的征收率由6%降到3%,商业企业由4%降到3%,也即现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而工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生产、加工、修理修配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等商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

法律客观: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经营二手轿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

(二)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三)有专业的评估定价人员;

(四)具备车辆检测、维修、配件供应等设施;

(五)能够为客户提供过户、上牌、保险、代收税费等服务;

(六)具备旧机动车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拍卖、美容和信息务等功能。

申请设立旧机动车交易中心,须经当地人民同意,向上级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所规定的书面证明材料。

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原则上每个地级以上的城市批准设立一个。

院商品流通行政部门负责直辖市、省会城市、单列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地级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审批,并通报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第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第四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第五条 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第六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第七条 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程序第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第九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第十条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院商务主管部门。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三条 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三章 行为规范第十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文章标签: # 二手车 # 汽车 # 企业